2003年,山东MS公司和印度IDV贸易公司签定出口苹果合同。IDV公司通过某国际银行开立了不可撤销即期L/C,共10X40FCL,金额85162美元。L/C规定CON鄄SIGNEE是申请人,分批装运办法是:第一批1个柜,第二批1个柜,第三批8个柜。MS公司审单后发现,L/C存在两处不符点:1、受益人名称一个单词少了两个字母;2、货物描述中APPLE被写成了APELL。MS公司联系IDV公司要求修改,IDV公司声称是银行的小失误,往往是难以避免的,并发送了保证书,保证不会因为这两处错误而提出拒付。MS公司认为开证行为国际银行,又有申请人的保证书,而且成交的价格是合理的市场价格,坚持修改可能会影响今后的合作关系,同意不修改L/C。
第一批1个柜和第二批1个柜出口后,受益人提交了含有上述2处不符点的单据,申请人接受了不符点,而开证行也没有就这些不符点的单据发出拒付通知书。收到了前两批货款后,MS公司放心大胆地出口了第三批苹果并及时提交了单据。但是,国外银行在收到单据的第6个工作日发出拒付通知书。MS公司马上联系IDV公司询问,IDV公司找出种种借口,一会儿说前两批质量有问题,一会儿说这是银行的惯例,一会儿说市场很不好,最后赤裸裸地提出至少降价70%。MS公司在印度无其他客户,即使找到了其他买家,没有买方配合也无法提出货物。苹果价值低,又是保鲜产品,运回来也不可能,MS公司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,被迫接受了外商的要求。
本案的教训:1.第一次开证行接受了含有不符点的单据并不等于修改了L/C,L/C的修改必须要得到各个当事人的同意才有效。认为开证行以前接受了含有不符点的单据,日后必然接受,这种推论的理由是不充分的。
2.L/C一经开出就独立于合同之外。申请人的保证书和L/C没有直接的联系。从本质上讲,申请人的保证书最多可被算为协议的范畴。
3.农副产品具有鲜、活的特点,不易长期运输和储存。有些农产品自身的价值较低,来回的海运费就可能高于货物的总价值。这个“先天不足”一旦被不法商人利用,我出口企业只能接受外商的摆布。
4.对于新的客户,操作要尽可能规范。
5.L/C该修改的地方必须坚持。银行的责任仅是按照L/C的表面文字表述处理单据,出口企业不要想当然,也不要认为L/C修改会影响和客户的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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